标题 | 2018上半年安徽中小学教师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资格认定公告 |
内容 |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现就对2018年上半年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二)认定对象 本次认定对象仅指2018年上半年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 ⒈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六安市内的人员,其中: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六安市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正式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六安市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 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不在六安市辖区内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⒉持有有效六安市居住证的人员; ⒊六安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包括户籍未迁至六安市内就读学校的); ⒋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六安市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时统一安排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2018年上半年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须在6月18日—6月22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本次现场审查确认全市统一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6月29日。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现场审查确认地点: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详情请登录各县区教育网站查询)。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可登陆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下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时统一安排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8)申请人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打印pdf格式的2018年上半年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善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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