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8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5、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6、报考人员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组织测试。报考培养专业不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且本人学历层次不得与培养层次相同或高于培养层次。 8、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恶意散布不良或不实言论。 9、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参加我区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考录并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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