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为严肃考风考纪,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其考试成绩均按“零分”处理,并取消其考试和招募资格。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或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漏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用非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3、停止入场时间(开考后15分钟)已到,但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交卷时间(开考60分钟后)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5、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8、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9、考生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弄虚作假的。 10、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违规、作弊行为的。 2014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