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村官辞职后的工资和安置费 |
内容 | 我是09年村官 与09年8月18日与县人事局签订了合同。于12月20号辞职也拿了安置费。现在任职的那乡镇却叫我退回12月份的工资和安置费。可是合同上没有退工资的说法啊。再说我也干满了4个月。文件上说满4-6月就可以拿到50%的安置费了。他们说我12月辞职等于12月的工作不算。也就没满4个月,所以要全部退。这个有什么根据吗?我要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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