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
内容 | 问:山东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答: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安置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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