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
内容 | 问:山东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答: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 (1)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 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 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 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 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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