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重修/补考次数如何认定? |
| 内容 | 问:重修、补考次数如何认定? 答:《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其中“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特指考生在毕业时必修课程有挂科且补考仍未及格但已无重修机会的科目。 点击查看详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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