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红河州建水县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内容 | 一、认定教师资格范围 中等及其以上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懂得教育教学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取得云南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四)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报名地点: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建水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名(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楼,乘5路、附12路、附1路、15路公交车在新昌源大酒店门口下车即可)。 (二)领取申请表时间:请申请人员于2009年3月16日至3月20日到县教育局领取申请表,逾期不再办理。 (三)受理申请时间:2009年4月6日至10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要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要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7、近期正面免冠五分彩色相片三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各使用一张)。 (四)审查和体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县教育局对其身份、学历、思想品德、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等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到县级医院按《云南省关于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进行体检。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六、本《公告》由建水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7613937;0873-7626807。 联 系 人:杨老师、李老师。 建水县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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