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注册资产 |
资产评估 |
100 |
60 |
| 评估师 |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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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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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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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窗体底端 | 二、领证须知: 1、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考生往返奔波,市人才考评中心将采用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电子版照片,统一冲印(费用由考评中心支付),用于制作合格证书。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不需到现场提交制证照片。 单科合格的考生,不发放单科合格证书。 2、由于个别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规定格式,影响冲印效果,不能用于制作合格证书。市人才考评中心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考生更换照片。请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确保报名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畅通;接到电话通知的考生,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更换照片。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具体领证时间待证书下发到我市后,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2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