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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2014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内容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非经济类、法学类(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以外的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自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注: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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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