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泰州市药学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
内容 |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职称工作安排,2014年泰州市药学(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将于八月份进行。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可对照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药学(药品)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2.凡符合药学(药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药学(药品)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3.从外省、市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取得的药学(药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重新确认,确认后其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如本人自愿,也可向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药学(药品)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等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5.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申报条件 按泰州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试行泰州市药学(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批复》(泰职称办字[2005]12号)执行(详见泰州职称网http://zc.jstzhrss.gov.cn)。 (一)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的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 ①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②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④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已取得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监督检验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⑤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 2.获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评合格,可初定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 ①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②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 1.《泰州市药学(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表》(请贴于材料袋封面)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泰州职称网下载); 3.《泰州市药学(药品)专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介表》(用A3纸打印)一式15份; 4.《泰州市拟晋升药学(药品)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用A4纸打印),一人填写一份;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书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继续教育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须完成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公需科目的学习,并提供2009-2013年期间4门以上的合格证书)。 9.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填写《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可在泰州职称网下载)。 相关表格可从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中下载获取。(网址:http://www.tzjsda.gov.cn/default.php) 四、申报的程序、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汇总后,经当地职称办审核盖章后统一推荐上报。报送材料时须出具当地人社局职称评审委托函和花名册。 报送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报送地点: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电话:0523-86200622。 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评审费按中级300元/人收取(含评审、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等)。 各部门、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职称申报宣传指导,及时公开申报条件和办法,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坚持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对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失职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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