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4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93。 2014年5月22日 具体违规考生处理情况请参照: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3974&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课 程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1412209144 |
小学语文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412309344 |
中学英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21412104652 |
幼儿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