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广西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内容 | 一、根据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事项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7]26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根据《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文件规定: 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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