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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阳江市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考后提交材料要求
内容
    报考条件和考后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时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相应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
    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含B级)的合格证或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通知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报考外销员从业资格:
    1.中专以上学历。
    2.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的规定,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按照原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时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规定,凡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后提交材料要求
    一、国际商务师: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工作简历表及承诺书一份(见附件2,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3.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含B级)的合格证或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符合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第6款的考生还须提交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际商务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8.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国际商务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外销员: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际商务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国际商务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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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0: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