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地区2014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 |||||||||||||||||||||||||||||||
内容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二)凡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一)《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自收回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该软件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首页(网址:www.cpta.com.cn)或网报平台下载。 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报考全部科目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1年度、2012年度或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报考免试科目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2年度或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免试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视为“新考生”。台湾居民按照“新考生”管理。 (一)“老考生”须于2014年6月23日至7月7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新考生”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9月2日至5日登录网报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四)报考人员可登录网报平台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人事考试频道查询成绩及证书发放事宜。 (五)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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