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