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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陕西省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内容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9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20号)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人办发〔2001〕38号)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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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6: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