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度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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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考期安排
(二)第3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实训及鉴定一体化鉴定考期根据实训安排进度组织。 (三)第4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高新技术考试自3月份至12月份每月安排两批(3月份仅安排第二批),考期安排如下:
(四)第5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期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以上报名日期内的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四、鉴定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别、分等级收费,费用包括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考生收取。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3〕989号)的要求,规范收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五、注意事项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根据工种或等级的不同分为模块化考核和非模块化考核,每个工种或模块考核的科目数为1至3个不等,具体科目见附录1-3。 (二)科目成绩有效期。 1.第1-3类鉴定工种中非模块化考核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须考核两个科目,考生可同时报考两个科目或单独报考某一个科目,单个科目成绩的有效期为2年(先合格科目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成绩公布之日,后合格科目的为报名日期)。 2.第1-3类鉴定工种中非模块化考核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除综合评审以外的科目在2年内(即最先合格科目的成绩公布日期与最后合格科目的报名日期的间隔不超过2年)全部通过后才可报名参加综合评审科目的考核,技师所有科目须在4年内通过,高级技师所有科目须在5年内通过。 3.第1-3类鉴定工种中模块化考核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根据工种不同须考核多个模块,考生可同时报考多个模块的多个科目,或单独报考某个模块的某个科目,模块各科目成绩有效期为5年,最先合格科目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最后合格科目的自报名日期起计算。 4.第1-3类鉴定工种中模块化考核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除综合评审以外的科目在5年内(即最先合格科目的成绩公布日期与最后合格科目的报名日期的间隔不超过5年)全部通过后才可报名参加综合评审科目的考核,技师所有科目须在7年内通过,高级技师所有科目须在8年内通过。 5.第4-5类鉴定工种的成绩有效期,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经参加工种目录中带“★”的工种或等级鉴定的考生,至少有一个科目的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报名参加鉴定。未参加过该类工种或等级鉴定的,报名及开考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四)移动电话机维修员(36-810)更名为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21-057),原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的鉴定停止。 (五)工种代码以90开头的为专项能力。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详情请点击http://www.lg.gov.cn/art/2015/3/5/art_3616_237253.html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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