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
内容 | 为做好本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执行,凡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对具有统计、审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参加了2012、2013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仍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申请人申报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免冠一寸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每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30份,使用A3纸)。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包括审计师、统计师和经济师,下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或译作的原件。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即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7、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或省职称办认可的其他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 8、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已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证明。 9、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10、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认证,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认证或证明。 11、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12、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报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由核实人签名并盖章,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3、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所有评审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4、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评审材料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实人签名并盖章,受理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和地点 各部门、各单位及在盐其他单位(中央、部、省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于5月10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申报材料送至我局会计处(地址:文峰路41号)。 联系人:房金龙,联系电话:0515-88363879,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将经核实的申报人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填入《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核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并请在《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中注明,于5月6号至5月8号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2、职称计算机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收。 3、省属企业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4、央企等申报单位申报人必须先将委托评审函报至省职称办(委托评审函如何开具请申报人直接联系省职称办025-83236067王洪玲科长),由省职称办与省财政厅确认并通知我市后可收取材料。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 盐城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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