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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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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证注册登记的对象范围
    (一)2012年授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授予时间算)满三年和虽已验证注册登记(按验证注册登记时间算)但又满三年,至今仍未验证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入党政机关工作或经相应职改办批准办理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离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属于验证注册登记范围的,不验证注册登记仍为有效。
    二、验证注册登记方式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工作采取网上验证注册登记的方式进行。各县、区、管委会、主管局职改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及验证注册个人请登陆南宁人事考试职称网(http://www.nnrkz.com),未进行注册的单位(或个人)先进行单位(或个人)新用户注册。注册前,请认真阅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工作办理流程图》(附件1),严格按照说明和要求办理。
    (二)注册成功后的新用户或已注册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填写单位版(或个人版)《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打印一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要求提交材料一并交市职改办办理。
    (三)请单位(或个人)用户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表》在打印后,后台将自动进行信息锁定,单位和个人所填写的信息在锁定后不能进行任何更改。
    三、验证注册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批文(提交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提交复印件)。
    (二)经参加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交《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四)《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验证注册登记的管理
    验证注册登记按证书颁发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单位送市职改办汇总后,报区职改办办理。
    (二)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精神,从2015年4月1日开始,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的会计中初级、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证、验证注册登记和遗失补办等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和市卫计委下属的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负责。
    (三)其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单位送市职改办汇总后报广西人事考试院办理。
    (四)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验证注册登记工作,由市职改办统一办理。
    (五)经评审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验证注册登记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主管局或市职改办负责。
    (六)无主管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大中专毕业生首次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工作,由市职改办办理。
    五、验证注册的时间安排
    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时间从5月11日至7月17日止,分两个阶段:
    (一)受理网上登记时间为5月11日—6月30日;
    (二)现场受理验证注册的时间为5月11日至7月17日(节假日除外)。
    (三)7月17日前,各县职改办在收集好本县各单位需要验证注册的证书后,可送我办办理或由我办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开展验证注册服务。
    (四)现场受理验证注册地址:南宁市职改办(建政路3号办公楼一楼7号窗)
    咨询电话:0771-5668589、5665129
    六、其它要求
    (一)为了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确保该数据库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请各县、区、管委会、市各主管局职改办及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配合做好职称证书验证注册工作,认真填写《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表》的所有信息,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号、姓名和资格名称、证书编号的准确性。
    (二)各县、区、管委会、市各主管局负责经评审和大中专毕业生首次转正定职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验证注册登记工作,也请切实做好此次的网上验证注册登记工作。
    (三)凡列入验证注册登记范围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验证注册登记,每次验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不参加验证注册登记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不得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或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四)各县、区、管委会、市各主管局验证注册登记的印章请按统一格式,自行刻制。
    (五)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以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验证注册登记工作,以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验证注册登记过程中,对涂改、伪造和不正当手段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有权没收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附件: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工作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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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0: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