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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印发《青海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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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体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青海省体育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体育局
    2015年5月5日
    青海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体育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专业技术岗位在职人员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条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应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择优推荐,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合理。
    第四条本条件中申报条件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年度考核情况等内容。申报条件属资格审查范围,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包括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内容,主要由各级评委会负责认定、评审。
    第五条体育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在现岗位聘任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认定
    优秀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取得体育专业学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训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认定为高级教练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训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一级教练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4、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二级教练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5、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三级教练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晋升
    优秀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
    1、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两年,可申报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四年可申报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可申报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七年;中专学历,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九年,可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4、博士学位,担任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两年;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担任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可申报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认定和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须取得相同级别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省体育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继续教育、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及免试范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二)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一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1、能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2、及时了解本项目动向,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
    3、任现职后,在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业绩与成果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全国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前六名;
    (2)集体项目取得全国分区赛以上比赛的参赛队数2/3名次。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3名以上(含3名)或越级输送2名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
    (2)省体校、西宁市体工队、西宁市体育中学在青海省运动会、青海省青少年运动会取得2人次冠军或取得全省青少年比赛3人次冠军。其他体校在青海省运动会、青海省青少年运动会取得冠军1人次或全省青少年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得上述比赛前三名。
    (3)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个人项目取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达到全国分区赛以上比赛参赛队数2/3名次,且有1名输送的运动员为主力队员。
    (4)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达到一级运动员或1人达到运动健将标准。
    第十二条高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
    (二)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1、按照优秀运动队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2、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3、任现职后,在公开刊物发表2篇论文。
    (三)业绩与成果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参赛资格或取得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六名或2人次前八名;
    (2)全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六名或3人次前八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
    (4)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2人次亚军或3人次前三名;
    (5)全国青年锦标赛3人次冠军;
    (6)超、破、平、创1次全国记录或亚洲记录;
    (7)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乙级联赛1/2以上名次。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5名以上或越级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优秀运动队业绩与成果所规定的成绩之一。其中集体项目至少有2名主力队员;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有2人达到运动健将标准或1人达到国际运动健将标准;
    (3)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六年内有3人入选国家队或有1人次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参赛资格或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录取名次;
    (4)省体校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3名一级运动员并2名二级运动员或2名运动健将;西宁市体工队、西宁市体育中学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2名一级运动员并2名二级运动员或2名运动健将;州、县业余体校为上级训练部门输送1名一级运动员并2名二级运动员或1名运动健将并1名二级运动员;
    (5)业余体校教练员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有3人达到一级运动员或2名运动健将标准;
    (6)所训练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共获2人次冠军或3人次亚军或5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获本项目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大区赛前三名。
    第十三条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必须是任现职期内获得的,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有证书或文件依据。
    第十五条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中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申报和推荐:
    (一)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二)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成果,伪造证件,谎报业绩,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三)受处分期限未满者。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体育教练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体职改〔2001〕13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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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5: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