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宁波市镇海区2015年度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 |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 /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甬经信组〔2015〕174号和甬建发〔2015〕10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企事业单位2015年度工程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本次申报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 1、根据省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和市农办商议,对《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新修改的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 2、在事业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派遣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3、评审人员所学专业、从事专业、申报专业须对口,如不对口一律按破格条件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当地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详见附件5)。 (四)申报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申报材料中应提供原资格评审表或首次确认表、公布文件、调动手续证明材料。 四、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 按甬经信组﹝2015﹞102号文件和甬建发﹝2015﹞102号文件要求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7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二)年度考核 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任期或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 (三)公示要求 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公示要求参照原宁波市人事局(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申报对象的《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材料初审后区科技局将符合参加评审人员在网上进行公示;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申报评审材料时需报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确认表。 (四)答辩要求 所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五)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评审材料请于9月20日(非工作日除外)前,报送区科技局办公室(地点:镇海区镇海大道中段670号C3座701室,联系电话:86272704,86295656)。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附件下载 本文涉及的有关附件、相关表格,均可在镇海科技信息网(http://kjj.zh.gov.cn/dtxx_9677/tzgg/sbtz/201508/t20150803_419445.html)下载。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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