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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南京市考试类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审核工作的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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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职称办〔2015〕29号
    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职业(职称)资格审核过程中屡屡发现有申报者学历、工作经历、证书等材料造假现象。为杜绝此类现象,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各类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自2015年起,凡在我市报考一、二级建造师,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职称)资格(详见附件)考试的人员,除满足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须满足学历验证、社会保险复核及职称资格确认等要求,具体如下:
    一、实施专业学历验证制度。报考人员均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校成人教育学历,须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军官证或退伍证原件。
    二、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复核制度。凡报考条件中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须含现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清单,社会保险参保累计缴纳年限应不少于报考条件中相应的工作年限。
    三、实施职称资格确认制度。凡报考条件中对现职称资格有要求的,资格审核时均须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申报评审表》等原件。持外省市职称资格证书(不含国家统考类职称证书)人员,须携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申报评审表》等原件到我市职称办办理职称确认手续后,方可报名。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严把审核关,确保全市各项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各项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下载附件:我市考试类职业(职称)资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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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0: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