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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泰州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重要提醒
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工作单位不在上述规定单位的考生,考后合格证书可能无法注册,届时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承担,请考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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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2: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