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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贵州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作业活动的作业人员,须取得贵州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三条 符合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施放气球单位作业人员,可向贵州省气象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提出办理《施放气球资格证》的申请:
    (一)具备气象、消防、化学、物理、化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工以上职称;
    (二)年满1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
    (三)是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职工;
    (四)身体健康,无妨碍或不利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的高血压、癫痫、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施放气球单位作业人员,可参加贵州省气象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组织的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向贵州省气象学会申请颁发《施放气球资格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级气象学会颁发的考试合格证(参加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举办的考试者);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回复。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施放气球资格证》,不合格者说明原因。
    第六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参加贵州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每年1—4月,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施放气球资格证审验表》;
    (二)《贵州省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原件。
    审验合格的,资格证准予继续使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审验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七条 在其它省(市、区)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到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工作的,应向贵州省气象学会备案。如需转为贵州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八条 遗失《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应在公开发行的贵州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同时向贵州省气象学会申请补办。由申请人本人到气象学会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施放气球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
    经核查属实后,予以补办。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办理资格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贵州省气象学会提出申请,并参加有关考试,经考试合格,完善相关手续后,可重新取得资格证,不重新申请考试者,过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予以注销:
    (一)未参加年度审验;
    (二)不按规定操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利用资格证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发布的《贵州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施放气球资格证审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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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施放气球资格证审验表》来源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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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2: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