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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贵州省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内容
    为规范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贵州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贵州省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贵州省气象学会或者贵州省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组织。
    第二章 报 名
    第二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或者贵州省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以下称“考试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在“贵州气象在线”(www.gzqx.gov.cn)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考试时间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参加考试人员需符合《贵州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应的资格申请条件,在考试开始前十天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举办单位报名,并按规定填写《报名申请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和1寸免冠半身彩照3张,同时缴纳考试相关费用。
    第四条 考试举办单位根据《贵州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具备申请资格后,及时通知报名人员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与评卷
    第五条 参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举办单位应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往评卷地点。
    第七条 考试举办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评卷。评卷人员应严格按标准答案评卷,不得徇私舞弊。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八条 考试举办单位要在考试结束后1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举办单位提出查询。
    第九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同类考试补考一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在报名注册之后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冒名替考、作弊等有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举办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8日发布的《贵州省施放气球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易贤网温馨提示: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来源于洛阳人才网,最近更新于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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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