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5年新疆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 |
| 内容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5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2015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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