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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农业厅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相关事项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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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5号)和浙江省农业厅2014年第8号公告规定,现将2015年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条件
    (一)考试成绩。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5年全国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215分和191分;2015年全国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59分和146分。
    (二)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4号)规定的参加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相关报名条件。
    二、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考生)从2015年12月28日零时起,即可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http://www.cvma.org.cn)查询本人成绩。考试成绩达到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提交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生成《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现场递交材料。2016年1月11日-1月20日期间的工作日,申请人到考试报名预约点现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
    1.《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审核及颁发资格证书。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接收并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审定。省农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公示后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公布。
    (四)资格证书领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申请人,请于2016年3月8日至3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至申请地各市畜牧兽医局领取资格证书。
    三、其他事项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省畜牧兽医局0571-86011486。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月4日
    附件:2016年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初审材料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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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2: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