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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贵州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称申报基本条件
内容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教师资格。
    第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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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3: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