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广西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有关事项通知 |
| 内容 | 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职改办的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持证人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向批准机关(授予单位)交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我办受理范围 1、批准机关(授予单位)是“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的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持证人档案托管在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证书通过评定取得,并且批准机关是“广西人事厅”或“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我办将不再代办注册验证,具体办理方法将另行通知。 根据桂职办[2015]116号精神,除会计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外,其他考试类取得的专业技术证书,自2015年起取消注册验证登记。会计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验证工作具体请咨询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说明:若职称证书首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章,并写有“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等字样,则该职称证书为考试取得。 三、报送材料 所须注册验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批文复印件。 四、送审时间 1、高级:5月1日—6月28日。 如需个人自行前往自治区办理高级证书注册验证的,请持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批文复印件,于7月1日-7月30日期间到自治区职改办办理。超出以上时间的,不予受理。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楼5楼511室;联系电话:0771-5866234。 2、初中级:全年受理。 五、送审地点 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3楼301室(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经证实弄虚作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律不予以注册验证登记,并将公开通报批评。 2、证书注册验证登记,一般按“哪里发证哪里注册”的原则。非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人事厅审批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在区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重新确认手续后方可在我办办理注册登记。 3、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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