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地区2016年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 ||||||||||||||||||||||||
内容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6〕41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地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工信教〔2016〕6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2.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设置及安排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初级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视为“首次报考人员”。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6月7日至6月21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简称“人事考试频道”,下同),按照系统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首次报考人员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携带《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述证件、证明均须原件。 (三)报考人员网上缴费后,须于2016年6月21日前再次登录报名系统,确认本人报考信息、级别和科目准确无误,并且缴费状态为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四)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9月20日至23日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入准考证打印系统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需要发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9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其他 (一)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29号)规定,初级和中级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 (二)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事宜可登录人事考试频道查询。 (四)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五)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六)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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