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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计生系统2015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招生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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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2015年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招生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教育厅、人力社保厅和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2名,层次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二、招生对象
    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普通高考文理科第二批分数线,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专业报考条件的江北户籍2015年理科类考生。
    三、承办院校及专业
    委托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定向培养任务。
    四、定向培养学制
    临床医学本科学历层次定向培养学制为5年。定向培养生无意外情况,应按期取得毕业资格(本科生应同时取得学士学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五、招生办法及程序
    1、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照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择理科第二批提前志愿“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进行志愿填报。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必须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
    2、体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考生名单(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照1:1.2比例确定),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区卫生计生局对上述考生的高校招生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报考条件的,视为体检合格。体检合格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指标数时,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依次递补。
    3、公示:对体检结果审核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名单,并在宁波经贸人才网(http//www.nbjmrc.com)和原江北卫生网(http://www.jbws.gov.cn)上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区卫生计生局商区人力社保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宁波大学科技学院。自公示之日起出现的指标数空缺,均不予递补。
    5、录取: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按有关规定录取已签订协议考生。招生院校录取结束后,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区卫生计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学习费用
    在校学习期间自理,待到岗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学费发票等到区卫生计生局报销。学员在校期间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等政策。
    七、就业与待遇
    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事业人员身份,其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学员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按期毕业后,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经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程序)、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录用、进编手续,纳入卫生计生系统编制统一管理,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体检、考察等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相关待遇。
    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并如期取得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毕业后工作4年内(含4年)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须解除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双重资格之日起,必须在江北区慈城中心卫生院(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5周年及以上。
    2015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江北区慈城中心卫生院(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八、其他事项
    1、学生毕业后,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2、定向培养生在江北区慈城中心卫生院(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期限少于5年的,在此期间发生辞职、调动或考入其他单位等情况时,均视为违约,定向培养生需退还区卫生计生局、区慈城镇中心卫生院(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支付的学习及规范化培训全部费用,并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相关规定扣除工资等。
    3、定向培养生属农业家庭户籍的,须在办理人事录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
    4、本次招生接受区卫生计生局纪检组的监督,监督电话:88668857。
    咨询电话:87668281(区卫生计生局)、87668183(区人力社保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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