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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