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昆明市呈贡区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及换证时间
 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区本级办理时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2014年12月20日结束。
 二、继续教育登记及换证地点
 1.持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会计监督科(二楼)办理。联系电话:67479930。
 2.持其他县(市)区财政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3.持非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人员,到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4.参加集中培训的会计人员、需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到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会计监督科(二楼)报名、报名时间:截止于6月30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联系电话:67479930。
 三、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3月1日前从外省(市、区)已经转入云南省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同时,会计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在登记地点申请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版一份(要求:蓝底版、红底版小于30k照片);(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五、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0年、2012年注册登记的。
 注: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过期将不再给予办理
 
 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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