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6年3月28日 人员信息详情请登录: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103240&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22716100548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068316100520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060116100264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00216100379 |
一级、笔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