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6年3月28日     人员信息详情请登录: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103240&categoryDomain.id=195      
|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 022716100548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068316100520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060116100264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100216100379 | 
一级、笔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