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 |
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保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有效完成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规范组织此项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从即日起认真组织落实。 一、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参加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并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 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新的知识、技术、标准和法规。 三、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等,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继续教育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每次登记时,必须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累计数应达到180学时以上,而且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数不得少于40学时。 五、完成继续教育可以参加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的学习,也可以采取在岗学习的方式。各种学习形式折算成学时数的方法在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中规定。 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顺延时间最多为一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 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宣传、聘请教学人员、组织开展培训、记载培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等工作。 八、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 (二) 具备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等条件; (三) 在本行政区域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四) 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良好的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当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作为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方可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九、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具体工作中,要对参加培训的所有学员以及每个学员的培训学时数和结业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培训记录和向学员出具的凭证应保留三年备查。 十、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一)承担取得高级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承担取得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承担取得初级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十一、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形势以及具体参加时间。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本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 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的选用、培训时间的安排、师资情况、教学环境与设备情况等; (三)培训的质量、受训人员的满意程度等。 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取消其从事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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