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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2年新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公示
内容
    关于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格标准(乡镇级标准)人员的公示
    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顺利完成。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6号)和《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109号)通知精神,现对2012年上述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乡镇级标准)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自2013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如对拟通过评审人员(见附表)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卫生厅相关部门反应。
    联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考试中心:0991—8560080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0991—8565739
    通讯地址: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自治区卫生厅考试中心收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邮政编码:830004
    特此公示。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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