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07年下半年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招聘简章 | ||||||||||||||||||||||||||||||||||||||||||||||||||||||||||||||||
内容 |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为构建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按照红人复〔2007〕29号文件批复,同意我院2007年新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5人,上半年已引进7人,下半年还需引进8人,为组织好招聘工作,达到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目的,特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二、招聘原则 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不得有犯罪、开除、除名等历史记录。 3、综合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具备的条件。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11月26日 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蒙自兴盛路红河审计二楼) 五、考试、考核方法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的不同,采用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按100分计算,参加笔试人员均可进入面试和考核,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30%,考核占40%,最后得出个人得分。 1、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主要内容为专业基础理论。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3、考核:将参与笔试、面试人员安排到相关科室,由科室进行实践技能考核。 笔试、面试及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六、政审和体检 根据招聘岗位人数,其笔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按高分进入政审和体检。在政审或体检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再从总成绩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综合成绩须达到80分上,才可进入政审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录取及聘用 1、经考试、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上报州人事局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公示无异议的,报红河州人事局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3、录用手续结束后,实行人事代理,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聘期。试聘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聘期满合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国家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聘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权 联系电话:0873-3168807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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