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乙肝携带的医学生、护士可以在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吗? |
内容 | 今年2月10日, 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指出: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的文件出台后,请问: 1,乙肝携带的医学生、护士可以在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吗? 2,临床医疗岗位的招聘体检,要查乙肝血清标志物吗? 期盼您们的回复!谢谢! 回复:目前尚属中央政策,具体到各特殊职业、各地方怎么执行还请等候有关部门的其他正式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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