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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普洱市思茅区举行《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听证会公告
内容
    普洱市思茅区人事局关于举行《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普政办发[2009]52号)和《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文件的通知》(思府办明电[2010]2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举行《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在区人大政协四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听证代表享有参会权、当席发言权、书面意见陈述权;听证旁听人只享有参会权、书面意见陈述权,没有当席发言权。
    (一)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1、听证代表共19名。其中:
    (1)区人大代表1名,区政协委员代表1名,区法律工作者代表1名。
    (2)区直机关代表4名(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思茅镇政府机关)。
    (3)招聘单位代表5名(思茅区人民医院代表1名,思茅四中代表1名,思茅区一小代表1名,倚象镇小学1名,倚象镇卫生院1名)。
    (4)普通公众代表2名。
    (5)自主申请参加听证会代表2名(含家长、考生代表)。
    (6)听证监察人3名(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
    2、听证代表产生方式
    自愿申请参加听证会代表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听证监察人由我局直接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2名,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思茅区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区人事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的方式。报名人需填写报名表,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报名信函寄至普洱市思茅区人事局(邮政编码:6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9-2140686;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9日。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区人事局将于2010年12月21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思茅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思茅区政府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张 黎、谭 睿
    联系电话:0879-2140686
    附:1、《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
    2、听证会报名表
    

普洱市思茅区人事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草案)
    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7]9号)和普洱市人事局《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普人发[2008]30号)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思茅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意见。
    一、专业知识考试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专业知识考试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专业知识考试的范围:
    省、市人事部门规定必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的事业单位招聘岗位。
    (二)专业知识考试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1、笔试分数在当年规定的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
    2、在当年规定比例从高到低顺序进入专业知识考试人员范围;
    3、岗位所需其他条件。
    (三)专业知识考试程序: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批。
    2、对进入专业知识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公告专业知识考试方案。
    4、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5、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6、组织进行专业考试。
    7、公示专业知识考试结果。
    8、专业知识考试成绩统计上报区人事局。
    三、专业知识考试的方式
    事业单位专业知识考试的内容及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岗位实际,以笔试、面试、技能操作等方式(具体以区人事局审批的专业知识考试方案为准)组织进行。
    四、专业知识考试工作人员组成及要求
    1、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成立专业知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用人单位领导、组织人事、纪律监察、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并结合实际负责制定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方案。招聘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知识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制定具体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等。
    2、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相应建立专业知识考试专家库。专业知识考试专家考评组成员在开考前一小时内,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及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的监督下,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考评专家组一般由5—9名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主考官),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专业知识考试成绩由当场评委(考评专家)、专家考评组组长(主考官)、专业知识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登分、核分和监督人员签名后,当场宣布考试成绩,当天在规定地点进行公示。
    五、专业知识考试纪律
    (一)事业单位专业知识考试实行回避制度
    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进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专业知识考试公正的,应该回避。
    (二)区人事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专业知识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专业知识考试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考试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和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
    2、考试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过程中参与作弊的,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专业知识考试工作。
    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教师、特殊岗位等岗位人员的专业知识考试适用本实施意见。
    七、本实施意见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如本实施意见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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