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毕节市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方案 | ||||||||||||||||||||||||||||||||||||
内容 | 根据《毕节地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毕署人字〔2006〕131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现将招聘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聘名额 共招聘100名,全部聘用到镇乡中心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设置计划于2011年7月28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毕节市教育网上公布。 (网址:毕节市教育网:http://bjjy.gov.cn/eduman3/ 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j-gov.gov.cn/)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乐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2、全日制普通高校或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应往届毕业生。 3、持有幼儿教师以上教师资格证((((2011年毕业生报名时可提供教师资格证应考科目合格证)。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已签约的特岗教师((((含毁约的)不得报考;特岗教师瞒报者,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6报考者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7、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聘用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将随时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四、报名 (一)发布招考信息: 2011年7月28日至8月12日。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8月13日至8月17日。 2.报名地点:毕节市实验学校。 3.报名考试费:每人交100元(报考交费后,不论是否参加考试,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4.报名时须带资料: (1)《毕节市2011年新增幼儿教师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在毕节市教育网上下载打印)。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教师资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小二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张。 (4)已婚者需交结婚证和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办计生部门出具(经办人签字)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五、考试及体检 1、考试: (1)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总成绩100分,以笔试成绩50%和面试成绩50%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 (2)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内容以教育综合知识为主,总分100分。拟聘人数和报名人数达不到1:2比例的,调整拟聘职数满足1:2比例考试。 笔试时间:2011年8月20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笔试成绩公布:8月22日下午(在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毕节市教育网上公布,并张贴在市教育局公开栏内)。 (3)面试: 面试内容为仪表、语言表达、才艺表演(声乐、器乐、舞蹈、绘画等),满分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按设岗数1:1.5比例由高分到低分预选入围(末位名次并列者皆入围)参加面试。面试方案另行制定。 面试时间:2011年8月26日上午9点起。 面试地点:毕节八中。 考试总成绩和参加体检名单公示:2011年8月27日下午(在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毕节市教育网上公布,并张贴在市教育局公开栏内)。 2、体检: 以考试总成绩按设岗数由高分到低分等额划线入围参加体检。同一学科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作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均作为体检对象。对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出现空岗的,不再递补。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人发〔2004〕10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时间:2011年8月28日上午9:00起(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六、择优聘用 1、选岗。经考试、体检合格的入选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选择相应岗位,若出现中间分数并列的,抽签决定选岗顺序;若出现末位分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最高者聘用。超过规定时间不到场参加选岗者视为自动放弃,不进行空岗递补。 选岗时间:2011年8月29日下午2:30——6:00。 选岗地点:市教育局会议室。 2、聘用:对选定岗位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予以辞聘。 2011年9月1日前获聘人员办理完聘用手续到岗。到岗后,个人档案在2011年9月30日前必须交到市教育局,逾期不到岗者或个人档案逾期不到者,取消聘用。 获聘幼儿教师必须到所聘幼儿园岗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到其他非幼儿园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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