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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曲靖市富源县教育局2011年公开选聘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实施方案
内容
    为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共富源县委、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富发〔2006〕19号)、中共富源县委、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富发[2009]5号)和中共富源县教育局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富源县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富源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思想品质好、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校长队伍,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选聘岗位
    富源县后所镇中心学校校长1名;富源县富村镇中心学校校长1名。
    三、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结合本单位、本学校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校长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正确行使校长权力,勤奋敬业、忠于职守、依法治校、清正廉洁、以身作则。
    3.能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决策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4.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5.年龄45周岁以下(196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选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特别优秀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1.现任或曾经担任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的;
    2.现任或曾经担任县直学校校(园)长的;
    3.现任或曾经担任中心学校副校长满三年以上的;
    4.现任或曾经担任县直学校副校(园)长、副书记满三年以上的;
    5.在教育局机关工作满三年以上的。
    四、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富源县教育局发布公开选聘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公告。包括:岗位及岗位职数、任职条件、报名事项(时间、地点、要求)、程序、纪律、组织领导等。
    (二)个人报名
    富源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按公告的的报名事项,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7日至19日。
    (三)结构面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50%)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面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考官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时间:2011年10月24日。面试地点届时通知。
    (四)民主测评(满分100分,占总分值的50%)
    由测评组到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乡镇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和所属学校校(园)长参加;县直学校由本校所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不少于30人参加。民主测评时间:2011年10月26日-28日。民主测评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由参加人员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对该单位报名人员作出总体评价,按总体评价得票数分档次对应1.0、0.8、0.6、0.4的系数,综合计算后得出民主测评分。
    计分公式为:民主测评分=(“满意”得票数×1.0+“较满意”得票数×0.8+“一般”得票数×0.6+“不满意”得票数×0.4)÷民主测评有效票数×100分。
    (五)确定对象
    局党委根据总成绩(总成绩=面试成绩×50%+民主测评分×50%)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由有考察资质的考察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
    (七)党委票决
    教育局党委召开会议对考察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成员对每位拟任免人选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决意见。
    (八)公示聘任
    对拟聘人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不影响任命的拟聘人选进行任命。
    五、选聘纪律
    为树立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防止在公开选聘过程中出现违反组织原则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提供虚假证书、证明;
    (二)不准拉拢、贿赂、威胁、恐吓工作人员;
    (三)不准侮辱、诽谤、诬告他人;
    (四)不准拉票、贿票;
    (五)不准散播谣言,破坏公推公选工作;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八)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九)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本方案由富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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