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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县属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0%缴纳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原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7%缴纳),个人仍按4%缴纳。同时,从2011年11月1日起,县社保局将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增资(生活补贴)金额向退休人员发放待遇。10月21日上午,县社保局组织全县参统的35家相关单位进行了部署和安排,预计10月底前完成各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和费率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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