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扬州市关于及时开展201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工作的函 |
内容 |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扬州市201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考察工作函告如下: 一、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勤廉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确保考察全面、真实、准确。 对考生报考时填报的有关个人信息、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具有报考职位的回避情形进一步核实。凡弄虚作假的考生,不能列为拟聘用人员。 二、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要按照规定组成考察小组认真进行考察,每个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应采取查阅考生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以及与考生本人进行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聘用的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各招聘单位考察工作情况及其考察结果,由所属主管部门把关核准。 三、下列材料于12月9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处。 1、《扬州市201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考察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考察时群众座谈、组织鉴定等有关材料); 2、《扬州市201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3、招聘对象的相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或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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