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操作办法 |
内容 | 一、工作机构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及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具体经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业务机构。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商业银行为承贷银行。 二、贷款对象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地人员、残疾人、“两后”人员)、军队退役(含自主择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农村劳动力。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对象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 (1)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的情形。 三、贷款期限及额度 (一)期限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二)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的人员,男性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女性按每人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照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四、贷款贴息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属微利项目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承贷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二)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市级财政贴息25%。 五、担保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 1.保证。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由昆明地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含已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内的人员)及承贷银行认可的其他人员作担保;在同一经营地或同一户籍地,有5户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以进行互相联保。 2.抵押或质押。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借款申请人或昆明地区的第三人以其个人合法所有的第一套以外的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 1.保证。可由承贷银行认可的,在昆明市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2、抵押或质押。可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六、申贷程序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贷程序 1.申请 (1)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为“社保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征信查询表》。“社保站”汇总后,交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指定的承贷银行进行个人征信查询。 (2)经征信查询合格后,申请人需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或失业证明、营业执照或租赁协议,借款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婚姻证明,担保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婚姻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需提供原件。“社保站”受理后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为“社保所”)进行初审。 2.初审 经征信查询合格的申请人,由“社保所”指导“社保站”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项目、经营情况、还贷能力以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入户调查,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3.审批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社保所”上报的借款申请人情况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审批,并向承贷银行开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 4.签订借款合同 承贷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按信贷程序和要求与借款申请人集中签订借款合同。 (1)经批准的借款申请人由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携配偶、担保人,带齐相关证件和资料,由承贷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 (2)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借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上予以签注。 5.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承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并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给借款人。 6.还贷 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算,第7个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本金。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贷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份): (1)《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必须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盖章); (7)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工资发放名册); (9)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10)足值的抵押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请担保公司担保的,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条件,并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担保费; (11)承贷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2.初审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上报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入户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3.认定 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 4.推荐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企业,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承贷银行开具推荐书。 5.发放贷款 承贷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6.还款 贷款企业按照与承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贴息申报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贴息报告,备齐贴息相关材料,送对应经办机构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承贷银行于每季度末前30日内预测下季度贴息资金需要量,提交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市级财政贴息25%和中央、省级财政贴息75%的贴息报告,备齐贴息资金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和贴息说明等材料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其中,市级财政贴息2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75%,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按季度对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贴息进行审核清算,拨付贴息资金。 八、跟踪服务 “社保站”、“社保所”、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健全跟踪服务制度,在借款合同生效期间,要定期不定期回访借款人,督促按期还款,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取得实效。特别是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次还款期间,每月至少要对借款人进行一次指导和帮助。出现借款人因停业、歇业、项目变更、场地变更、项目由他人经营、业主病残或身亡、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和未按期还款时,由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贷款余额,并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上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联系电话:3362108,传真:3352176。 十、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操作办法》(昆劳就〔2009〕3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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