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2012年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文件精神,现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25名。 一、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同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本人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推荐。(见附表) 2、由相城区人民法院会同相城区司法局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审查。 3、由相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相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申请、推荐时间: 申请或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或有关组织,应在2012年5月21日前,将申请书或推荐证明递交至相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或相城区司法局办公室、各镇司法所。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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