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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2年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序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以及岗位聘任。
    第三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一个月内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一)事业单位设立、合并、分设或编制有调整的;
    (二)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对其承担的公益事业、工作任务以及技术含量评估,可在国家、省及行业规定的地区控制比例内合理调整。
    第四条 岗位聘任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注重效能的原则,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实行按岗聘用、以岗定薪。
    第五条 管理岗位在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量中聘任。高等级岗位可以降等级使用,职员九级岗位可以超核定数聘任。
    管理岗位聘任资格条件,按《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常办发[200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聘任,应严格按照《武进区事
    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武人发[2009]13号)精神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中聘用。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可以在本层级内降低等级使用,不得跨层级降低等级使用。在高等级岗位中,正高层级岗位不得降到副高层级使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可以在专技岗位总数内超核定数聘用。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按《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1]161号)有关规定执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资格条件,按《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常人社发[2010]39号)和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执行。
    有突出贡献者可根据破格条件提前晋升等级。
    第八条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分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应向事业单位重点岗位、关键岗位以及业务骨干所在岗位倾斜;专业技术辅系列人员所聘岗位等级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主系列人员所聘岗位等级。
    第九条 多人竞聘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采用竞聘上岗方式,并与其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实绩、能力水平等挂钩,发挥各类岗位等级晋升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条 不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组织工作需要调动,调入人员须根据调入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岗位等级聘任。
    本人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一致,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岗位聘任时按不高于个人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所在层级的最低等级聘任。
    本人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不一致,岗位聘任时按低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所在层级的最低等级聘任。这类人员转评相应系列职称资格,符合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后,再按岗位聘任,兑现相应工资。
    若新单位按管理岗位聘任,则按所聘管理等级核定工资。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录用有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招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聘用。新录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不符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本科以上人员,从助理十二级起聘;专科及以下人员,从员级十三级起聘。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在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中聘用。高等级岗位可以降等级聘用,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总量调控。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资格条件为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或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考核)。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以及岗位聘任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聘任。新录用工勤技能人员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定级,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岗位职责对应,工资分别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这类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任职年限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计算。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管理岗位有空缺,分别按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聘任,并兑现相应工资。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定级,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岗位职责对应,工资分别定为专业技术十级、十二级。这类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任职年限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计算。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管理岗位有空缺,按九级职员岗位聘任,工资分别按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资兑现。
    第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可以按规定晋升专业技术等级,但双肩挑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最高等级。双肩挑人员比例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15%以内。已经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因组织工作需要调动,在新单位确需双肩挑,经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聘任,按专业技术职务转业的军转干部如聘管理岗位,按实际聘任的行政职务确定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按本人部队专技等级相对应的职员等级确定。如聘专业技术岗位,按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若专技工资低于其相应职员工资,可按本人部队专技等级相对应的职员等级确定工资待遇,直至其专业技术工资高于职员工资,再按专业技术工资兑现。
    第十七条 政策性安置的退伍士兵、军嫂、退役运动员,原则上按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岗位等级聘任。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可以暂时超核定岗位数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超岗位聘任,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政治思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按其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应当明确为管理岗位。单位专职党组织书记、专职工会主席或从事组织、人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具有政工系列职称资格,符合双肩挑条件,可按双肩挑人员审批,暂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分级,按相应层级最低等级聘任。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双肩挑等级不高于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所在层级。
    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聘任在管理岗位保留专业技术工资人员,如发生职务变动,调整管理岗位,将不再保留专业技术工资,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管理岗位时,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任职年限,可视作九级职员岗位任职年限。
    管理岗位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按其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任职年限计算。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按双肩挑执行年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 首次岗位聘任时,已经超结构比例聘任的单位,应采取“退二进一”办法进行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任实行核准制。新进人员(不含见习期人员)、转岗人员以及晋升岗位等级人员聘岗时,须填报《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岗位使用核准单》,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任。
    事业单位岗位变动、等级晋升人员,从岗位使用核准确定之日的下月起兑现工资。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人员,从定级的当月起兑现岗位工资。
    新进见习期人员,直接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聘任,并按所聘岗位核定工资。
    第二十三条 规范事业单位长病假人员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长病假人员原则上保留原聘等级,可以不占岗位数,但必须按规定办理长病假手续并定期复核。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规范完善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职业道德、履职情况等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工岗位及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处理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处理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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