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2年苏州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施细则 |
内容 |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意见》的精神,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对为我市输送高技能毕业生的技职院校实施奖励 1.奖励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 (1)技职院校采用校企合作形式为我市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 (2)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奖励对象和标准:按符合奖励条件的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技职院校、毕业生个人每人1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一);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二、对开展内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企业实施补贴 1.补贴条件:利用企业自身资源,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养工作,且使员工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经企业培养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培训补贴。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二);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三、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资助 1.资助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产业发展急需,且我市定点培训机构无法满足需求,我市企业员工(就业满一年)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同意后,赴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同时,需在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资助对象和标准:按照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员工个人2000元、3000元、4000元培养资助。 3.资助方式:学员缴费参加培训,获证就业满六个月后,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办理资助申领手续。赴外培训的,由工作单位汇总申报。 4.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三);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和缴费票据复印件。 四、对来我市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奖励 1.奖励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 (1)持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初次来我市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满六个月。 2.奖励对象和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个人1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四);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对高技能人才鉴定实施补贴 1.补贴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本实施细则中二、三条中实行补贴、资助人员(不含赴外培训)。 (2)我市技职院校在校生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并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补贴对象和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全额鉴定费补贴,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五);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和缴费票据复印件。 六、对昆山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人员实施奖励 获得全市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名次的给予表彰奖励,代表我市参加苏州市级及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按相同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七、其它 1. 以上奖励、资助和补贴需在符合条件后六个月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2. 本细则一、四条人员奖励不重复享受,培养资助和鉴定补贴一人一年内享受一次。 3.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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