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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2年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招聘合同制协警的公告
内容
    因工作需要,经县相关部门批准,我院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协警7人(以下简称协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合同制协警7名(限男性),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中院机关5名,职责是协助司法警察开展工作,同时担任机关驾驶员和机关保卫等工作;木门、嘉川派驻检察室工作协警各1名,职责为协助检察官开展派驻检察室工作。
    二、招聘对象
    常住户口在旺苍县范围内的公民。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人民检察院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身体健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二)具体条件
    1、年龄在18至35周岁(1994年9月21日至1977年9月21日之间出生)。
    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复退转军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检察室工作必须具有法律专业,在机关工作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C照以上)。
    3、身高1.70米以上。
    4、其他条件: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口吃、色盲、色弱、纹身、重度平跖足。
    复退军人、警校毕业生、有体育特长、有驾驶证、有较好文字写作能力者优先。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公招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现场资格审核、考核工作中的资格复审以及办理聘用手续时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资格审查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1、报名时间:2012年9月24日至9月25日(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00至12:00点,下午2:30分点至6:00点)。
    2、报名地点: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联系人:刘鸥毅)。
    3、报名应携带的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毕业证,有特长者须携带专业技术证书,复退军人须携退伍证,以及与聘用岗位有关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
    (二)考试、考察
    1、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
    按照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的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检者承担。
    3、考察
    考察工作由旺苍检察院政治处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现实表现、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
    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公示7天。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
    (四)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新招聘的合同制协警与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签定《劳动用工合同》(聘用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其劳动关系。
    五、合同制工作人员待遇
    (一)工资待遇
    新招聘的合同制协警每月固定工资、出差补贴及福利按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它待遇
    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行政、事业等单位的招聘考试,被录用、聘用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招工作严格按公告执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本公告由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394202397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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