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2年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公开招聘合同制职员公告 |
内容 |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珠金办〔2011〕31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区卫生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合同制职员。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薪酬待遇 招聘合同制职员1名;被聘用者为区合同制四级职员,薪酬待遇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格条件 1. 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务实的作风,热爱机关工作,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哲学、汉语言文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并取得学士学位; 3. 年龄 30 周岁以下( 1982 年 10 月 1 日后出生); 4. 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软件; 5. 身体健康 ,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强度 ,具有珠海市户籍; 6.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7.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 1 )曾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 2 )曾受刑事处罚或正在立案审查的; ( 3 )曾被辞退或开除的; ( 4 )招考单位确认的其他不适合报考的。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持“报名材料”在报名点现场进行报名; 2.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场报名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10月30 日(上午8时30~12时,下午2时~5:30时,星期六、日不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办公室(地址:金湾区湖心路口区政府办公中心12号楼卫生局,联系人:黄乔,电话:7263853,邮政编码:519090); 3.报名材料:①《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招聘合同制职员报名表》1份;②学历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③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④计生证明原件;⑤党员身份证明(党员证或者党支部开具的证明)。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及准考证领取时间于 年 月 日 时前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当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少于3人时,不开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总成绩合格线为60分。 1.笔试(满分100分)。闭卷形式,主要测试考生公文写作、行政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综合知识,笔试合格线为60分。笔试结束后,依合格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拟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考生笔试成绩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2.面试(满分100分)。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考生协调、应变等方面的能力,面试合格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总成绩最高分者确定为参加体检及考察人选。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参加体检及考核人员名单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和面试现场张榜进行公布。 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以招考单位通知为准。 (四)体检及考核。 1.体检。在指定的珠海市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其方法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表现及学习态度或业务能力及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资格复查。 (五)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招聘结果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办理拟聘人员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不入编,不办理调动手续。 (七)签订《区合同制职员合同》。 本次招聘的合同制职员与金湾区卫生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试用期待遇与正式聘用后待遇相同。合同期满后,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7263853,联系人:黄乔,监督或投诉电话:7263028;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2.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4.拟聘人选放弃聘用或不服从安排者;5.拟聘人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6.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者;7.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三)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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